为扩大学生学习的自主权和选择权,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积极性,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建立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制度保障,提高人才培养的社会适应性,学校为本科生提供更多的选择新专业学习的机会。结合学校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转专业的条件
第一条 符合以下录取条件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1.我校普通类本科第一批次(以下简称“普通类一本”)录取的学生,录取分数在本专业排名前3%的(分文理排序),可转入同批次其他专业,也可转入普通类本科第二批次(以下简称“普通类二本”)各专业。
2.我校普通类二本录取的学生,录取分数高于本省普通类一本控制分数线的,可转入我校普通类二本其他专业。
3.我校艺术类本科第二批次录取的辽宁生源学生,省专业统考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3%的(分文理排序),可转入省专业统考科目相同的同类其他专业。
4.我校体育类本科第二批次录取的学生,录取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3%的(分文理排序),可转入省专业统考科目相同的同类其他专业。
第二条 符合以下修读条件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1.我校普通类一本录取的学生可提出转专业申请,经转入学院进行专业考核选拔后,可转入同批次其他专业,也可转入普通类二本各专业。
2.我校普通类二本录取的学生,可提出转专业申请,经转入学院进行专业考核选拔后,可转入同批次其他专业。
3.我校合作办学的各专业学生,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由学院负责学生在本学院各专业之间或合作办学学院之间转专业。
4.我校艺术类和体育类二本录取的学生,可提出转专业申请,经转入学院进行专业考核选拔后,可转入省专业统考科目相同的同类其他专业。
第三条 每学期各专业转入人数由相关学院根据本学院的自身条件自行设定。
第四条 各学院根据本学院各专业的特点,制定各专业接收申请转专业学生的实施办法,对于其中的考核环节应采用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