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继续实施教育部有关高校面向我省农村学生单独招生(简称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和辽宁省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简称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有关规定如下:
(一)实施区域
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和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的实施区域划定为我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和民族自治县(市),即:朝阳、建平、喀左、北票、凌源、建昌、义县、阜蒙、彰武、康平、岫岩、桓仁、清原、新宾、西丰、本溪、宽甸、凤城、北镇等19个县(市)。
(二)报考条件
1.考生报考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辽宁省2016年普通高考报名条件;
(2)考生及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均须在实施区域范围内,且考生本人须具有实施区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
(3)考生本人须具有在实施区域内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4)考生户籍、学籍所在地须在同一县(市)。
2.考生报考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辽宁省2016年普通高考报名条件;
(2)考生本人须具有实施区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
(3)考生本人须具有在实施区域内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4)考生户籍、学籍所在地须在同一县(市)。
(5)高考总成绩(加分总分)须达到辽宁省普通类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含20分)以上。
(三)招生办法
1.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招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录取安排在普通类本科一批投档工作开始之前进行。
2.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
(1)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单设录取批次,采用平行志愿的投档录取模式,设3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
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实行“征集志愿”补充录取(视情况确定进行一次或是两次)。省招考办将通过高考志愿网报系统公布剩余计划情况(同时在辽宁招生考试之窗网站公布,网址为http://www.lnzsks.com/)。
已经填报了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志愿、经审核符合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报考条件且未被录取的考生,方可填报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征集志愿”。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征集志愿”视为自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