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警辛酸,缘于身份尴尬
近日有媒体报道了安徽阜阳协警向“黑老大”下跪事件,再一次将协警这个特殊群体、特殊制度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2004年9月公安部曾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对聘用的协警、联防队员、治安员队伍进行专项清理,并要求在3年内全部清退。但这道命令似乎并没有彻底解决协警问题,2008年4月30日,公安部又下发《关于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合理确定交通协管员的工资福利和医疗保险,并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而在现实中,协警的工作性质、执法权限、福利待遇与维权途径一直饱受争议。很多协警表示,他们的“工资”(津贴)非常微薄,又要无偿加班,随叫随到,而且劳动关系得不到保障。同时,协警队伍中人员的法律知识与业务素质水平偏低,个别协警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引发社会对协警制度的不满,更有人大代表曾提议取消协警制度。概言之,由于我国没有关于协警制度的法律、法规,协警的功过评说、发展走向,缺乏最公正权威的衡量标准。
目前,由于协警相关立法的缺位,协警的身份界定也是各地做法不一,充满了尴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孟昭阳教授对记者谈到,辅警、协警是对辅助警力人员的笼统称谓,辅警制度是国外的叫法,在我国如浙江等一些省市的公安机关,建立协警队伍,可以称之为协警制度。但是,我国公安部的正式法律文件中,并无辅警、协警的提法。我国香港地区有辅警制度,但是香港辅警多是义务性行为,辅警人员都有正式工作,出于热心公益事业的目的协助警察执行公务,与我国内地很多城市的协警专职化相比,差异较大。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张应立警官撰文指出,“我国的辅协警类型复杂,从归属上分为社会上的辅协警与公安机关的辅协警。社会上的辅协警又分为基层政府组织的辅协警与企事业单位使用的辅协警。公安机关内部使用的辅协警,分为勤杂类辅协警与执法值勤类辅协警。前者如打字、卫生清洁、门卫、驾驶等,后者如交通辅协警、治安辅协警等。”不同主体使用的辅协警,同一主体在不同岗位上使用的辅协警,其职责、权利等差异较大。同时,协警的劳动保障、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等都处于法律空白状态,协警绝称不上是一份“正常”的工作。
有学者认为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条是协警制度的法律依据。孟昭阳教授认为,该条规定是对公民配合警察执行公务的宽泛义务性规定,而不是协警队伍存在的法律依据。我国对协警的直接法律规制,尚属空白。个别省份出台了规制交通协管员的地方性规定,如云南省公安厅1991年8月10日颁布的《聘任公安道路交通协管员暂行办法》。但是总体而言,我国对协警身份地位、工作职责等,缺乏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