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常识

劳动仲裁2018-11-28才子老师

  一、民事、经济纠纷仲裁

  仲裁,俗称公断,是指民事、经济纠纷的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正当权益,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仲裁协议及其内容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采用如下仲裁条款: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三、仲裁的特点

  (1)公正性。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自愿性。仲裁纠纷实行自愿原则和或裁或审制度。既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自愿选择仲裁员,开庭方式和审理方式。

  (3)保密性。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可以更好的为当事人保守秘密,维护当事人形象和声誉。

  (4)权威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四、仲裁的受理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它财 产权益纠纷,包括经济合同、技术合同、房地产(如房屋买卖、中介、租赁)、知识产权、建筑工程、运输、金融、保险、期货、证券、产品质量责任等方面发生的纠纷,可以仲裁。

  本委不受理下列纠纷:

  a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b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c劳动争议;

  d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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