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 决 书
xx市劳仲案字〔20xx〕第xx号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省xx县xx镇xx村xx号。
被申请人,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住所,xxx市xx路xx楼。
委托代理人xx,员工。
申请人xxx因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与被申请人xxx有限公司发生争议,向本会申请仲裁,本会受理后,依法指定独任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xxx、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审理。现本案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我于20xx年xx月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行政部保安,虽多次签订劳动合同,但一直都是担任该职,现仍在合同有效期内。20xx年7月,被申请人单方将我调至市场中心营销部销售现场担任保安及接待员职务。20xx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又要将我调至另一下属企业(xxx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班,我没有同意,于是当天即被停止上班,考勤记录信息也被删除,违法单方解除了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给我,被申请人违反规定不与我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我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请求裁决被诉人向我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600元(17个月×1800元/月);2、应订立而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一倍的工资68000元(2008年1月至20xx年10月)。
被申请人辩称:我司并未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也不存在因我司过错而到申请人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申请人要求我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无任何依据;按《劳动合同法》规定,需于2008年以后连续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才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申请人的情况不符合该法规定,因此申请人要求我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作为我司xxx项目销售现场保安及接待员,不能按照我司的合理工作安排来完成工作任务,是申请人不能胜任工作,我司依法通知其参加岗位培训,但申请人拒不参加培训,此后便不上班工作,其行为既属旷工,亦属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