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法司法解释之调解协议与支付令

劳动仲裁2018-11-28李天扬老师

【法条原文】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条文解析】

  这一条是关于调解协议与支付令的规定。前面我们已经指出,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约束力。但是,如果一方尤其是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劳动者还需要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维权不利。为强化调解的作用,赋予调解协议书更强的法律效力,本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这就将支付令制度从民事诉讼法中引入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

  支付令,即督促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将这一制度引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对于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有关支付令的具体内容,请参加本书前面章节的介绍,这里就不再赘述。在适用这一条时应注意其适用范围。劳动者持调解协议申请支付令的范围限于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调解协议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其他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的,劳动者只能申请劳动仲裁,不能申请支付令。

【维权点津】

  劳动者持调解协议可以对特定事项申请支付令的规定,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一条便捷的途径。劳动者在维权时应注意走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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