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常常被用人单位一些小伎俩欺骗,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在此为劳动者总结一下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常见的一些伎俩,并给予分析,让你避开这些陷阱,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目前存在部分企业滥用试用期的情形,比如试用期满才签劳动合同、试用期很长、工资很低、试用期不参加社保等。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分析:首先要明确,可以有也可以没有试用期,试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内的。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企业不能以试用期为由不签订劳动合同,且试用期内也必须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试用期的工资也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的长短也有讲究。劳动合同期限个月以上不满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个月;年以上不满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个月;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时,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意味着如果已有试用期,则劳动者今后调整岗位,或者离开单位后又重新回来等,都不能再有试用期。
不能随意调整岗位工作地点合同内容:双方应约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2:一些企业为用工方便,在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约定上大而泛之。有的还规定,单位可随时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和地点,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分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纠纷多发的问题,双方明确约定很重要。首先,企业在约定工作岗位和地点上要比较明确。其次,双方要特别约定岗位是属于管理技术岗位还是生产操作岗位。因为这两类岗位对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有直接的影响。
至于单位可随时调整员工岗位、地点,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一旦单位在合同期内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地点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如确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双方又无法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则可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企业应支付经济补偿。
休息休假首列合同必备条款合同内容:双方应确定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