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为严肃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简称“考试”)纪律,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31号令),结合考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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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如:手机、包、书籍、资料、笔记本和自备草稿纸以及电子工具、计算器等);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五)故意损坏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六)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的;
(七)将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条 :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草稿纸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如手机、电子手表等处于开启状态)、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如佩戴耳机、计算器等);
(六)抄录试题和拍摄考试机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