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廊坊都市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本月起,廊坊市开始执行河北省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照此标准,我市各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共分1650元、1590元、1480元三档。其中市区由原来的每月1480元上调至1650元,提高了1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5元上调至17元,提高了2元。
根据省人社厅印发的《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次调整适用范围包括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据悉,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月标准每档在原标准基础上全部上调1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档在原标准基础上均上调2元。我市市区、三河市、霸州市执行第一档标准,为1650元/月;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执行第二档标准,为1590元/月,永清县、大城县、文安县、固安县执行第三档标准,为1480元/月。与其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7元、16元、15元。
《通知》指出,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和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艰苦岗位、露天采矿、流动施工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还包括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最低工资标准为应发标准。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熟练期等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