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学校安全的总体要求,推动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特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30日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督促各地认真做好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是促进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学校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学校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省级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下一级及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第四条实施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督导检查。
(二)注重实效。完善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形式、内容和方法,因地制宜,确保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取得实效。
(三)公开透明。坚持标准与方法公开、组织与人员公开、过程与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督导内容
第五条组织管理
(一)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组织管理体系,督促市、县级政府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与监督责任情况。
(二)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资金与资源,开展安全管理培训与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岗位安全职责,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情况。
第六条制度建设
(一)省级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治理机制,制定完善本地方学校安全标准体系,开展学校安全事项认证情况。
(二)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完善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监督、管理,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综合治理,建立学生安全区域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