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这些被城乡二元结构困扰得痛苦不堪的监护人,该怎样真正地承担起这样一个简单的责任?我们的社会应该创造怎样的条件,以使监护人更好地负担这样的责任?
近日,甘肃天水市秦州公安分局摧毁了一个卖淫团伙,解救出10名被强迫卖淫的未成年少女。这些十三四岁的女孩子大多来自秦州区周边农村,父母在外打工,疏于管教,于是辍学在家。这些女孩对所受的“伤害”十分麻木,认为无所谓,只是想着别让家里人知道就行。
秦州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五中队教导员李明辉称,“通过这个案子我们发现,这些女孩法律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淡薄,令人十分痛心,值得全社会深思”。痛心以及深思这样的体认,无疑是正确而明智的,但冀望十三四岁的孩子在法律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方面不再淡薄,却无异于痴人说梦。14周岁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幼女”的上限,14周岁以下为无刑事责任年龄。此时所说的法律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应该更多地与负有监护之责的成年人相关。
情形正如许多年以前,一个名叫贝尔的人所说,我们的社会已经是一个从各个维度“面向未来”的社会,政府必须为未来增长谋划,公司必须为未来需求打算,个人必须考虑职业规划。社会不再以自生的方式发展,而是被特殊目标所驱动。贝尔在一本再版于1978年的书中这样说,并且他还说,现在最大的压力被转嫁给年轻人,小小年纪就要被迫做出坚定选择,在学校要考个好分数,将来进一所好大学,选择一个好职业。在所有阶段,他都被评估,而且,这种成绩评估成了他一生要携带的身份证。新的压力由是而生,我们已经不再因受到诱惑而逃离家园,而是自此不被允许固守家园。以自生的方式发展着的社会,已经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