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今天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决定,教育部废止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3部规章,对《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决定》自2015年11月10日起施行。
此举是落实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据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介绍,本届政府以来,教育部已经取消、下放了10多项教育行政审批,其中有的审批事项为教育规章规定的内容。为适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要求,需要及时对相应规章进行修改调整。
此次废止的3部规章包括:1999年8月24日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以及2002年12月31日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释说,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国务院决定已经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取消了“高等学校赴境外设立教育机构(含合作)及采取其他形式实施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审批”“高等学校赴境外办学实施专科教育或者非学历高等教育审批”。另外,下放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已调整为“先照后证”。因此,教育部需要根据取消下放审批事项和相关改革要求,对相关规章进行研究清理。
“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上,教育部已制定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统一式样,并指导各省(区、市)完善规章制度、健全监管体系,重视发挥社会组织的协同管理作用。目前,已有14个省(区、市)出台了本地区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其他省(区、市)的相关办法也正在制订中。”上述负责人说。
《决定》还将《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修改为“民办高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删除“校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将《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独立学院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年龄不超过70岁,由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优先推荐,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聘任”。删除“并报审批机关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