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没有针对国企下岗职工专门规定退休年龄,但是对于计划内破产企业,各地一般都有地方法规,允许单位中安置人员提前退休。具体要看你们那里的地方规定。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记者从9月14日召开的全省解决并轨遗留问题视频会议上获悉,为解决我省20.4万名“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人员接续社保缴费基数偏低、并轨后产生的缴费差额及难以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等问题,我省日前出台了《关于妥善处理并轨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据悉,该政策的出台,将使我省并轨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更为顺畅。
《通知》要求,从2006年1月起,并轨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缴费基数从并轨上年度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调整为并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对2005年度、2006年度在并轨中享受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政策,且人员名单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并经审核确定的并轨人员,由省级并轨补助资金一次性为其增补从2006年起至退休期间按调整后2006年的缴费基数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与已代缴的同一时期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差额。对2007年及以后因全省和各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所形成的缴费差额部分,则由原企业负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