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态度女教师上访为何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教育动态2018-09-27李天扬老师

日前,河北遵化二中上访女教师陈文艳重审获判无罪。此前原审判决中,她被指多次向学校接访教师及稳控人员索要钱财1.69万元,犯敲诈勒索罪,获刑1年。(详见中国青年报9月25日报道《女教师上访被判敲诈勒索罪1年后重审获无罪返回讲台》)

这不是近年来因上访获罪的唯一案例。一些公民在维权过程中提出赔偿,当数额较大时,部分公安机关也会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公民。这种现象引发巨大争议。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上访女教师为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维权与敲诈勒索罪的边界在哪里?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法律专家。

需有合法权利或事实作基础

曾研究敲诈勒索罪的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简爱告诉记者,敲诈勒索罪与寻求正当诉求来解决问题,在一些情况下较易混淆。区分二者的重要方法是,要审视是否有一个合法的权利或者事实作为基础。

例如,公民有检举权,但是当公民掌握某个官员的不雅照片,却向其提出索要钱财,此时已经对其造成威胁。“在这种情况下,你跟对方要钱是没有根据的,你没有一个在先的合法权利,就构成敲诈勒索罪。”简爱说。

相反,在某些拆迁纠纷中,如果拆迁户没有得到法律规定的补偿,这时他掌握了开发商手续违法的事实,以举报来“要挟”获得应有的补偿,那么,这种情况通常不宜认定为敲诈勒索。拆迁户此举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因为违规拆迁的事实在前,这种处理也可以比较高效率地解决自己的问题”。

另一个区别是行使权利的手段是否合法。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桂萍表示,维权手段必须正当,否则可能违反法律规定,“并不是有权利就可以无所不用其极地去维护”。

在一些环境污染索赔案中,企业要给当地村民赔偿,当赔偿数额商定好或村民提出“天价索赔”之后,村民反而被指涉嫌敲诈勒索罪。

简爱认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赔偿金额是可以协商的,而法律对协商的数额没有具体规定。企业可以拒绝索赔金额,即使谈崩,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等途径解决问题,因此“无论索赔多少钱都不涉及敲诈勒索”。

具体到陈文艳案件来说,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认为,上访是公民权利,作为政府官员有义务解决这些事情,有的时候官员为了维稳愿意拿钱“哄”着访民,显然带有交换的目的。但是,上访依然是访民的权利,官员愿意把钱给访民作为交换让其放弃自身权利,不能认为是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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