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保证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采取财政贴息方式,帮助高等院校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借款学生是指江西理工大学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学生)及研究生。
第四条借款学生要如实填写公民身份号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下设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1)负责对学生贷款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及还款协议;
(2)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休学、转学、退学、出国留学或定居、开除、死亡、失踪等变动情况的信息;
(3)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
(4)监督借款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5)按时组织应届毕业生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协助经办银行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6)及时向江西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报送每学年贷款需求额度以及贷款进度情况;
(7)建立借款学生的诚信档案,定期开展诚信教育,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管理和教育。
第三章申请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对象为在江西理工大学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八条在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