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东南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校全称为东南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国家“985工程”和“211工程”高校,学校法定住所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四牌楼2号。
第三条我校培养的本科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东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我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高考(精品课)、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外语(课程)类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少年大学生、艺术类、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等。
第五条我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东南大学组建本科生招生委员会,由校长担任本科生招生委员会主任。本科生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本科生招生工作主管副校长担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学生处、纪委监察处、教务处、本科生招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受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委托,统一领导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七条东南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