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海婚假国家规定
3月1日起,符合法律规定结婚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同时,配偶将有10天陪产假。
根据《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也就是说,女方共能享受生育假128天。而且,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据悉,上海原先规定的晚育假为30天,即晚育妇女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考虑到上海大部分女性初育时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晚育年龄,为更好地保障女性的生育权利,将原《条例》规定的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
根据《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据悉,上海原先规定的晚育护理假为3天,即晚育妇女的配偶可以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考虑到社会普遍认为晚育护理假3天较短,支持男方对生育妇女进行照护,同时兼顾用人单位负担等因素,将配偶陪产假规定为10天。根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也就是说,共有10天婚假。
2016年《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公布
2016年1月1日开始,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奖励的相关规定,但各地方亦会根据中央精神对现相关规定作出进一步调整。
近日上海终于公布了最新《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内容,自2016年3月1日开始施行。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分要点如下:
1.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