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吉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并于2016年3月30日正式施行。今天上午,在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卫生计生委副巡视员付友和等有关负责人就《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和媒体作详细介绍。据悉,修改后的《条例》在生育政策、奖励与社会保障政策、技术服务政策等方面做出新规定。
《条例》做了哪些修订《条例》由原条例的70条,修改为现59条,现条例修改的内容涉及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和技术服务三章,共修改19条。
(一)关于生育政策。在“生育调节”一章,本着“城乡一致、民族一致、地域有别、适度调整”的原则,在明确全面两孩政策和保留再婚夫妻再生育政策的基础上,规定下列情形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是“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是“一方户籍在边境县(市、区)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
(二)关于奖励与社会保障政策。在“奖励与社会保障”一章,以“休假一致、补助一致、新老有别、依法衔接”为原则,调整奖励与社会保障政策。
一是将晚婚晚育职工的奖励政策,适用于所有依法婚育的职工,并在数量上进行了调整。
二是将独生子女的补助政策,适用于所有合法生育的16岁以前的儿童和青少年。
三是取消了原条例关于对放弃生育两个子女夫妻奖励200元的规定。
四是明确的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继续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有关奖励扶助待遇。
(三)关于技术服务政策。在“技术服务”一章,按照“管理一致、服务一致、取消强制、体现自主”的原则,对技术服务一章进行调整。
发挥卫生与计生机构整合的优势,明确强化妇幼保健,开展三级预防,对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统一要求、统一管理;为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妇普遍提供基本项目的免费技术服务,取消了“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前提;取消了不符合再生育政策怀孕的妇女,应当终止妊娠等强制性规定,明确“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