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低保困难户申请条件标准及补助相关政策

惠民政策2018-07-09三水老师

从市民政局获悉,为更好地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我市今年再提高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1月1日起实施。各区县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本通知确定的标准执行。提标后各区县月人均城乡低保补差水平,不得低于所属分类地区最低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根据新标准,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的城乡低保标准为:城镇650元/人月,农村500元/人月;城乡低保补差水平为:城镇487元/人月,农村250元/人月。澄海区、南澳县的城乡低保标准为:城镇625元/人月,农村480元/人月;城乡低保补差水平为:城镇472元/人月,农村230元/人月。潮阳区、潮南区的城乡低保标准为:城镇600元/人月,农村460元/人月;城乡低保补差水平为:城镇457元/人月,农村210元/人月。

通知要求,各区县必须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提标工作,并对未达标的月份按本通知印发当月的低保和特困人员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17年新列保的低保户和特困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各区县要健全低保制度,实现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严格落实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全面核查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准确认定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按规定全部分别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健全主动发现和动态管理机制,主动协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出救助申请,落实在保对象分类管理、定期复核,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对象按规定退出低保或终止救助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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