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盐城低保标准及申请条件一览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聚焦富民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若干意见》(苏发〔2016〕49号)的要求,城市最低保障标准每年按照高于5%增长率提标,农村最低保障标准每年按照高于8%增长率提标,到2020年全面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530元提高到560元,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430元提高到480元。
特困人员供养方面,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48号)要求,健全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机制,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和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比例,确定城市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2017年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由去年不低于每人每年8760元和7440元,统一提高到9800元和8400元;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13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500元。
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根据我市2010年建立的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要求,各县(市、区)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28%的幅度,确定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标后大市区(含大丰区)老职工的生活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1500元提高到1650元,其他各县(市)从每人每月13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500元。
以下是盐城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
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