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管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吉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以来,推动了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促进了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了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有力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为加快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建设,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受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7号)文件精神,结合2015年大病保险运行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现就做好2016年吉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6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从当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资金中提取。2015年结余部分结转2016年使用,如有剩余结转下年。
二、建立经常性的大病保险补偿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2016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基数,城镇居民为14000元,新农合为10000元。对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实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下调40%的政策。年度最高报销额度为30万元。
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以上0-1万元(含1万元)报销50%;1-5万元(含5万元)区间每增加1万元,报销比例提高1%;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65%;10万元以上报销80%。对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实行大病保险分段支付比例提高5%的倾斜性支付政策,进一步减轻贫困人口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为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加新农合目录一并执行。
以上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本通知未涉及事宜,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