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精神,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制度建设,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切实避免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2.坚持统筹协调、政策联动。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保障合力。
3.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承办。强化政府在制定政策、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的同时,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4.坚持稳步推进、持续实施。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社会负担能力等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强化大病保险资金管理,保障资金收支平衡,实现大病保险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5.坚持规范操作、便民高效。探索建立统一的医保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加强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救助经办服务的衔接,为大病患者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最大限度方便群众。
(二)主要目标。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兑现大病保险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二、完善大病保险筹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