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港市生育保险政策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根据我市现行的社保政策,我市现有两种缴费费率,分别为0.3%和0.5%。其中单位性质为公务员单位、参公单位、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按基数(生育保险以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的0.3%缴纳;单位性质为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按基数的0.5%缴纳。
(一)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3%的公务员单位、参公单位、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在职在编和编外人员,以及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5%的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在职在编人员,享受以下生育待遇:
1.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女职工在分娩时产生的医疗费用,其合规费用按100%的报销比例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
3.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未就业或无工作单位,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可享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育补偿金1500元。
(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5%的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以及企业单位人员享受以下生育待遇:
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参保职工在产生生育有关的住院医疗费用时需连续缴费满180天,相关待遇标准为:
1.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女职工在在分娩时产生的医疗费用,难产的最高支付4000元;顺产的最高支付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00元。
2.生育津贴支付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3.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其配偶在分娩期间的生育医疗费用最高支付1500元,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二、贵港市生育保险待遇的申报手续
(一)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3%的公务员单位、参公单位、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在职在编和编外人员,以及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5%的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在职在编人员生育,主要采取直接在医院结账的方式,报销其生育医疗费用。
主要“分三步走”完成上述相关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流程:一是在医院住院处刷社保卡,二是到市社保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大厅开具生育介绍信,三是把生育介绍信拿回医院挂账,出院时直接刷卡结账。参保人员只需要负担自费部分,生育基金支付部分由医院先垫支,最后由社保局核定相关费用后再从生育基金中支付给医院。
(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5%的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以及企业单位人员,其享受定额的生育医疗待遇与生育津贴,主要采取参保人员在医院直接现金结账,持相关生育费用材料到市社保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大厅申报,经市社保局核定无误后予以报销的方式。其申请领取生育保险待遇需要提供以下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