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供参考,2012年消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鄂国资分配〔2011〕308号和随国资发〔2011〕14号文件,切实把握好政策,规范操作,统一口径,现就解决我市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国有企业范围认定问题。
落实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他部门和单位所办职教幼教教育机构的退休教师,不属于解决的对象。
二、关于国有企业教育机构认定问题。
国有企业所办职教幼教育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教育、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三、关于退休教师身份认定问题。
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方可认定为退休教师身份:
(一)工作岗位。退休时必须是在国有企业所举办的职教幼教教育机构中教育教学工作岗位;转岗人员必须是原在职教幼教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岗位,后由组织安排到职教幼教教育机构内设的管理岗位;内退人员必须是在职教幼教教育机构内退,且在内退前从事过教育教学工作。
(二)教师资质。2002年12月31日作为我市实施教师资格证制度的时间界限。在此前内退和退休的,可以视为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但须有能够证明其从事过教育教学工作的档案记载,档案不清或遗失的,须有本教育机构内半数以上教师出具证明并且经过申报单位的审定认可;在此后内退和退休的,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三)已经退休。必须是在2012年10月31日前已经退休。
四、关于享受生活补贴的对象。
(一)符合以上条件的退休教师,属于文件执行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