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及绥中、昌图县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决策部署,推进我省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生活水平,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具有辽宁省户籍的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家庭中本人无经济收入的重度(一、二级)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已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救助制度的市、县(市、区),超出补贴范围或高于此标准的,可按原范围和标准执行。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具有辽宁省户籍的重度一级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已实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市、县(市、区),超出补贴范围或高于此标准的,可按原范围和标准执行。
三、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辽宁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辽宁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等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二)初审和审核。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后,将申请人的情况在居(村)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5天,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残联审核。县(市、区)残联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审批。县(市、区)残联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有关材料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办理补贴发放手续;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审核部门和申请人,并告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