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和总经理的具体区别 董事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今日资讯2018-08-10王华老师

在一个公司里会有懂事和总经理这两个职务,那么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同样的都是管理人员他们之间谁的权利大些呢?其实小编觉得一个是思考者,一个是实践者,两者结合这才算是完美!让我们一起来看下董事和总经理的具体区别吧

董事和总经理的具体区别

董事和总经理的具体区别,董事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一、管理中的阴阳之道

  1.一个感性的老板在煽动,一个理性的总经理在执行。

  2.一个外向的老板在激励,一个内向的总经理在操作。

  3.一个董事长在思考,一个总经理在实践。这才是完美的配合,才是成长的必备。古人说:一阴一阳谓之道,管理的道也是如此。

二、管理忌六心

1.私心,必让你威信扫地;

2.贪心,必让你立场错乱;

3.妒心,必让你丧失理智;

4.偏心,必使团队内讧;

5.疑心,必使同伴离散;

6.粗心,必然功败垂成。

需要的是公心、恒心、耐心、细心、小心、操心。当老大是不容易的,哪怕只是个小主管。

三、管理者十大素质

1.处事冷静,但不优柔寡断;

2.做事认真,但不求事事“完美”;

3.关注细节,但不拘泥于小节;

4.协商安排工作,绝少发号施令;

5.关爱下属,懂得惜才爱才;

6.对人宽容,甘于忍让;

7.严以律己,以行动服人;

8.为人正直,表里如一;

9.谦虚谨慎,善于学习;

10.不满足于现状,但不脱离现实。

四、如何让下属对你忠诚?

1.思考全面,小处着手。

2.懂得培养,量少而精。

3.信任下属,换位思考。

五、绩效管理三守诀

1.一中心原则:绩效。

2.六授权步骤:解释工作重要性、说明主管要求、界定职权范围、协商最后期限、下属反应、追踪控制;

3.七职场原则:汇报工作说结果、请示工作说方案、总结工作说流程、布置工作说标准、关心下级问过程、交接工作讲道德、回忆工作说感受

董事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董事和总经理的具体区别,董事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一、董事的法律地位

董事在公司中究竟居于何种地位和取得何种身份,这是公司法十分关注的问题。因为,董事的地位不仅关系到董事本身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而且也关系到公司、公司成员甚至公司的债权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目前,关于董事的身份的学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学说:董事代理人说、董事委托人说、董事公司机关说等。

(一)关于董事地位的各种学说

1、董事代理人说 英美判例法认为,董事是公司的代理人,代表他所任职的公司对外进行活动,因此,他们享有代理人的权利,承担代理人的义务和责任。公司本身无法从事活动,因为它没有身体。它仅可通过董事而从事活动,并且就这些董事而言,此种情形也仅仅是本人和代理人的普通情形。只要是代理承担责任的地方,董事就要承担责任,只要是本人承担责任的地方,公司即应承担责任。董事被看作公司的代理人是同董事代表公司签订契约的观念分不开的。在现在英美公司法中,董事的代理地位说仍然得到尊重。

2、董事的受托人说 在英美公司法中,董事不仅被看作是公司的代理人,而且也被看作是公司的受托人,董事被认为是为了公司利益而持有和管理财产的人。英美判例认为:“董事是被选任为公司股东的利益而管理公司事务的人,这是一种信托职位,这种职位一旦被董事承诺承担,则董事负有充分的和完全的履行他们所承担职责的义务。因此公司股东做出的公司股份或任何其他种类的财产任由公司董事处置的决议实际上是一种将此种财产交由受托人处置的决议;也就是说,被信托而对此种财产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必须在授予给他们的职权范围内以最适合于他们的信托受益人的利益的方式予以处置,”董事仅仅是公司的受信托人或代理人,他们是公司的金钱和财产的受托人,是代表公司从事交易活动的代理人。

3、董事公司机关说 大陆法系国家的理论认为,公司是一种无形的民事权利主体,因此,公司的行为不能由公司本身来实现,而只能借助某些自然人来进行。他们所进行的行为,在一定的场合,由法人而非该自然人来承担法律责任。代表公司来进行活动的此种自然人被称为公司的机关。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机关或者包括公司股东会和公司董事会,或者包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前者是二机关理论,认为公司仅有两个机关,后者是三机关理论。无论二机关理论还是三机关理论,都承认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机关之一,并且认为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关,具体执行公司股东会的决议。郑玉波先生指出:“董事者,及董事会之组成分子而为股份有限公司所必设之执行机关也。”在英美,法律从传统上仅仅将公司董事看作公司的代理人、受托人,而很少将他们看作公司的机关。但是,20世纪以来,由于公司的影响日趋重要,英美判例法改变了过去不责令公司就董事的具有精神因素的过错行为负责的传统,认为公司董事在代表公司行为时并非是公司的代理人,而是公司的执行机关,因此,他们的行为应当由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英美公司发中的公司机关理论。

(二)、董事在我国公司法中的地位

在我国,民法和公司法没有对董事的地位做出说明,因此,董事的地位怎么样,是公司法学界争论激烈的问题。大多说学者趋向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受任人地位说,认为董事是公司的受任人。他们明确反对董事的双重地位说。笔者认为,就董事所承担的对外代表公司行为的责任而言,董事应当被看做是公司的代理人;就董事所承担的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尤其是公司资财而言,董事应当被看作是公司的委托人;就董事的侵权责任归责于其所在的公司而言,董事应当被看作是公司的机关。由于市场机制的灵活性,这就要求作为市场主体的公司不仅在对内治理结构的设置上要适应市场的需求,而且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在对内、对外活动使得它具体的地位不能用一种简单的学说来概括它,而应根据它所扮演的角色的不同而区别对待,这样我们才能准确定位公司董事的地位,才能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在我国,学者所主张的董事受托人说的理论根据不足是显而易见的;他们反对董事双重地位说的理由无力也是确定无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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