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之星沉船赔偿标准
8月22日,距“东方之星”号客轮翻沉事件发生已经两个月零22天,事故调查报告还未公布。有遇难者家属称,遇难者死亡补偿标准已经确定为82.5万元。
6月1日深夜23时,载有458人的“东方之星”号客轮在长江湖北监利段倾覆,共造成422人遇难。如今,遇难者遗体均已找到。
8月22日18时,一位遇难者家属告诉澎湃新闻,22日下午他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告诉他遇难者死亡补偿标准为82.5万元,“全国所有遇难者都是这个标准,同命同价,就高补偿”。
据报道,遇难者家属(宁波团)表示已经接到当地民政部门通知,遇难者死亡补偿标准已经出台,按照“同命同价”的原则,就高补偿,共计82.5万元,但不包括旅游责任险以及船舶险的保险金额赔偿。
82.5万元的遇难者死亡补偿标准是如何制定的?上述遇难者家属告诉澎湃新闻,工作人员称沉船事件涉及自然灾害、人为、航道交通管理等原因,目前尚无法定性。“82.5万元的遇难者死亡补偿标准是按照船员的标准制定,还包含丧葬费、家属慰问金、船员保险等,按最高价补偿。”
其他地区的遇难者家属是否也接到当地民政部门的遇难者死亡补偿标准通知?澎湃新闻致电南京、镇江、常州、安庆、杭州等地多位遇难者家属,除青岛地区外,均表示暂未接到相关通知。
早在6月11日,中国保监会召开工作会议通报“东方之星”号客轮翻沉事件承保理赔情况:经排查统计,保险业共承保失事客船船东、相关旅行社、乘客和船员投保的各类保险340份,保险金额共计9252.0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