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后死亡是否算工伤:
42岁的敦豪货运北京分公司北方区财务经理王先生,被同事发现在家中猝死。事发后,其妻盖女士认为丈夫死前处于持续工作状态、属于工伤,为此将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王先生不符合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维持朝阳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与同事聚餐后猝死家中
王先生1994年入职敦豪全球货运(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后担任北方区的财务经理。因工作需要,家住天津的王先生于1999年独自来京工作。去年5月28日,王先生下班后应公司北方区总监邀请与在京的高级经理聚餐,饭后去唱歌,次日凌晨回到住处。
5月29日至30日,因始终联系不上,公司同事来到王先生在北京的住处。敲门始终无人应答后,同事找来开锁公司打开房门,发现王先生在卫生间内已死亡。法医鉴定排除王先生是外伤致死和中毒致死,但因未行尸体解剖,无法确定具体死因,认定不排除猝死。今年1月8日,王先生之妻盖女士向朝阳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家属称其经常加班
今年3月5日,朝阳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盖女士提出复议后维持原决定。之后,她又提起诉讼。据盖女士称,其夫王先生执行的是不定时工时制,经常加班,死前他一直忙于单位裁员、财务外包等工作,压力非常大。从他去年5月28日至29日凌晨去世前的活动时间表看,其一直处于持续的工作状态。
盖女士说,当晚其夫参加工作聚餐,并与同事唱歌、喝酒。回到住处后回复了工作邮件,29日凌晨1点30分时,多名同事还收到了其工作邮件,之后去卫生间时倒地死亡。丈夫在暂住地于工作期间死亡,应视同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死亡。
朝阳区人社局辩称,司法鉴定意见排除了王先生外伤致死、中毒致死,非因伤害死亡,因此不属于工伤。其次,公安机关认定王先生具体死亡时间是2013年5月30日,其办公地点应当在办公室,其于当日并未去单位,不应该认定为工作时间。此外,5月28日晚的聚餐及唱歌均为自愿参加,且王先生系在家中死亡,因此盖女士的主张不能成立。
法院一审驳回起诉
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2013年5月28日王先生正常下班后即离开工作场所,从事活动亦为自愿参加的私人聚会,后其在个人家中死亡,其死亡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对于该结果,盖女士表示要上诉。
据悉,盖女士还同时提起劳动冲裁,要求敦豪货运北京分公司按比例发放王先生2013年度的年终双薪(两个月的薪资)及奖金。后仲裁裁定公司需支付2013年度年终奖2.5万余元。敦豪公司则起诉要求无须支付该笔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