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分配不公案例,社会分配不合理不公平
土地补偿款分配不公“外嫁女”诉村民小组
陕西法院网讯村里的土地被依法征用后,“外嫁女”辛某领取征地补偿款时,村民小组却告知她无权享受本应有的征地补偿款。为维护合法权益,辛某一纸诉状将村民小组告上了法庭。近日,大荔法院审理了这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纠纷案,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该村村民小组应支付辛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6000元。
辛某是大荔县城关镇某村的村民。2013年,村里土地被政府征用后,村民小组给每位村民分配了6000元补偿款,但拒不给辛某分配,时任组长吕某认为辛某已经结婚,属“外嫁女”,无权再要求分配。而辛某认为,自己出生和落户都在该村,是土生土长的本村人,即使已经嫁到外村去,但并不丧失获得村里征地补偿款的资格。辛某认为村民小组的分配方案存在差别待遇,剥夺了她们应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辛某多次找村组和镇政府反映,经调解无果,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某村民小组按照其他村民的标准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土地补偿的受益主体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所有具有成员资格的人。原告辛某系被告大荔县城关镇某村村民,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被告未向原告足额分配征地补偿款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依法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我国四种领域的利益分配不公和收入差距
在我国经济总量上升为世界第二,人均GDP超过6700美元,进入世界中等偏上收入国家行列的同时,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却日益拉大。2013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已处于国际公认的警戒线之上。种种事实表明,我国发展成果在人民群众公平分享方面还不是尽如人意,出现了种种分配不公和收入差距。
1.按劳分配领域的利益分配不公和收入差距
第一,两种公有制之间因生产条件不等而产生的不公和差距
我国两种公有制之间,城市人口比农村少,却控制着全国范围内规模巨大、生产力水平先进的生产要素;农村人口比城市多,却只控制着集体范围内人均规模小、生产力水平落后的生产要素,这就必然导致城乡、工农之间收入和待遇的差别。进入市场经济以后,这种差别更加扩大。到2013年,我国城乡居民平均收入的绝对差距为18059元,相对比为3.03:1。而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城乡收入之比仅为1.5:1,作为社会主义国家,这一差距显然太大。
第二,不同国有单位之间因生产条件不等而产生的不公和差距
我国中央直属企业劳动者人数只占全国劳动者总数的5%不到,所占投资却是全国的60%以上,生产条件分配极度不等。但以职工平均工资相比,2013年金融业最高为99659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94倍;最低的农、林、牧、渔业为25820元,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50%。我国电力、电信、石油石化、烟草、高速公路等垄断、准垄断行业职工的高收入、高福利,也是一般国有单位所无法比拟。虽然都打着按劳分配的旗号,但是明显不符合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的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