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400万炒股,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和认定
看到别人炒股发了财,浦口区某乡镇财政所的会计陈皓坐不住了。可炒股需要本钱,于是他瞄上了自己负责保管的村级专户公款,先后挪用了400余万元买股票,最后东窗事发,他尚欠单位74万多元无法归还。今年年初,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今年38岁的陈皓是浦口区某乡镇财政所的会计,掌握着单位的财务大权。2006年火爆的股市,让陈皓对自己掌管的公款动了心思。陈皓大学时学过法律,他明白自己的这种行为违法。为了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他发动亲朋好友帮忙办了大量的银行信用卡,自己拿在手里使用。他先用自己保管的空白现金支票、财务专用章、单位领导印章,开具现金支票,到银行取现后存进办的这些信用卡里,再以开具本票或提现的方式打进他在多家证券公司的证券账户,供自己炒股使用。
陈皓以为,如此一来公款没有从自己的名下走过,也就给自己上了一道保险。从2006年6月至2007年4月期间,陈皓先后开具了46张现金支票,挪用公款199万余元,这些钱全部买了股票。
陈皓事发后告诉检察官,他刚开始只想借用一下公款炒股,等赚了钱就还回去,可没想到自己陷进股票就拔不出来了。
2007年5月,陈皓的单位要核对账目,他担心挪用公款的事暴露,就把资金从股市中抽了出来还给了单位。本来可以就此收手,可利欲熏心的他心存侥幸,在应付完单位的核查后,他故伎重施,又挪用了公款200多万元继续炒股。
去年1月,陈皓负责的村级财务专户上的窟窿越来越大,引起单位怀疑。陈皓察觉情况不妙,紧急从股市退出,还给单位144万元,但直至案发时,尚有公款74万余元未能归还。
去年4月,陈皓被浦口区检察院立案侦查,随后诉至法院。陈皓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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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并非所有的挪用公款行为都构成犯罪。因此,认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界限的关键,是看该挪用公款行为,是否属于法定的挪用公款罪范围。具体来说,是看该行为是否属于下列法定的挪用公款而构成犯罪的行为范围,除此范围之外的其他挪用公款行为,应视为挪用公款的一般违法行为。
下列挪用公款行为属于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2.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