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嫖宿幼女罪第一人,你怎么看取消嫖宿幼女罪

今日资讯2018-10-28王华老师

  多年前辽阳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嫖宿幼女一事又被媒体挖出。这次是当事人富龙获得刑期中第三次减刑,这次他获得10个月有期徒刑减刑。当年的公安副局长嫖宿幼女一案轰动一时。他因充当保护伞最终被揪出,并查出了奸淫幼女2名,并造成一名幼女怀孕引产的犯罪事实。数罪并罚,被判无期徒刑。经过三次减刑,2027年3月,富龙将会出狱,那时候 他74岁。

  昨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减刑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罪犯富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中国嫖宿幼女罪第一人:中国嫖宿幼女罪第一人,你怎么看取消嫖宿幼女罪?
  裁定如下:对罪犯富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自2009年7月20日起至2027年3月19日止。目前,此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如再无减刑,富龙出狱那年,应为74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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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日前听取了关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刑法修正案(九)三审稿拟取消备受关注的嫖宿幼女罪。法律委员会研究建议,嫖宿幼女行为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众所周知,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的有针对性保护幼女的规定,脱离强奸罪成为了单行刑法: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度设计之初,无疑有其必要。

  但是,从2009年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到2011年陕西略阳嫖宿幼女案,再到2012年浙江永康嫖宿学生案,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嫖宿幼女罪无法有效惩戒施害者。嫖宿幼女最高判15年,而强奸罪最高可判死刑,因此有观点认为,如果说1997年《刑法》修订案是为大多数的犯罪分子关上了一扇门,那么嫖宿幼女罪则是为一些犯罪分子打开了一扇窗。此说不无武断,但代表了不少人的一种担忧。

  更重要的是,该罪间接承认了幼女可以卖淫、具备性自主能力,这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这种污名化,是对幼女的二次伤害。诚如中科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屈学武所称,嫖宿幼女罪从法定意义上承认了受害者是一名卖淫女,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更大。

  保护未成年人,必须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和优先原则。儿童心智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容易被蛊惑和诱骗,其合法权益得到特殊、优先保护,他们才能更健康成长。在不少国家和地区,如果和不满14周岁的女童发生性行为,不论这个女童是否自愿,都以强奸罪来定罪量刑。

  值得提及的是,按照我国已签署的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刑法应该废除此罪,对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的,无论幼女是否自愿,无论有无金钱给付,一律按照奸淫幼女来定罪(按照现行刑法应定强奸罪),以确保刑法对幼女实行无歧视(差别)的保护。因此,嫖宿幼女罪确实该寿终正寝了。

  取消嫖宿幼女罪不是终点,还应从两个角度思考如何保护女童。一是,对性侵害女童的行为,应加大打击力度。按照刑法修正案(九)三审稿可知,嫖宿幼女行为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换言之,除了以强奸罪取代嫖宿幼女罪之外,还要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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