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阳宝华涉嫌受贿案14日在广西桂林市中级法院一审开庭,阳宝华被控受贿1356万余元,阳宝华向法庭作最后陈述时真诚认罪,数次哽咽、流泪,本案将择期宣判。
检方指控,1996年至2016年,被告人阳宝华利用担任湖南省岳阳市委书记、长沙市委书记、湖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湖南省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直接或通过其妻曾寿涛、其子阳昀、其妻弟曾云龙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56万余元。
检方认为,被告人阳宝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宝华犯受贿罪的案发情况,以及涉案款物扣押等事实进行法庭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
被告人阳宝华对多起受贿指控均表示无异议,法庭上未作自行辩护。
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阳宝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出示了大量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构成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公诉人的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阳宝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1356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
公诉人的公诉意见还认为,被告人阳宝华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阳宝华受贿所涉及的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针对公诉人的公诉意见,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阳宝华犯受贿罪没有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也无异议,但对其中两笔、共计276万余元部分的定性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该两笔款项不能定性为受贿款。
辩护人还认为,被告人阳宝华具有自首和立功的法定情节,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认定,且阳宝华具有诸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审判长随后宣布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人阳宝华向法庭作最后陈述。阳宝华真诚认罪,数次哽咽、流泪。
阳宝华表示:起诉书对我起诉的基本事实,我没有异议,面对自己的所做作为,我应当承担这个责任。我知罪,真心认罪悔罪,并接受依法对我的惩罚,服从依法判决。我真心诚意的接受法律的判决,利用我的经历教育我的家人与后代。今后我一定洗心革面,悔过自新,认真改造,重新做人。
湖南纪委原书记谈阳宝华被查:无法想象他成贪官
杨敏之先后担任过湖南衡阳市长、书记,以及10年的湖南省纪委书记,一直以说真话、办实事著称。
衡阳市一名干部回忆,我到现在都不明白,大家都知道杨敏之是市长,在食堂相遇时为什么都不与他打招呼,好像谁也不认识谁。当时给人的印象是,老百姓要见他这个市长,比见现在的一个科级干部还容易。
原湖南省纪委书记杨敏之去世后,因为该省纪委预防腐败室副主任陆群的一句话,引发了无数人对其关注和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