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一词的含义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属于抢注。进而,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字号、著作权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应视为商标抢注。商标抢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商标抢注是指在原商标所有者之前注册该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2012年8月27日,奥运之后陆续出现林丹牌饲料、叶诗文牌泳衣等商标注册信息。
商标专用权的确认和取得,世界各国有不同的规定,归纳起来大致采用注册原则、使用原则和混合原则这三种方式。所谓注册原则就是按申请商标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谁先申请,商标专用权就授予谁,而不问该商标是否已经使用。申请注册是形成商标专用权的唯一法律事实,所以注册原则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是商标注册申请。与注册原则相对应的是使用原则,它是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的归属,谁最先使用该商标,谁就享有商标专用权。(注:刘春茂主编《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第609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版。)申请商标注册不是其必然要件。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各有利弊,采用注册原则取得商标专用权,便于对商标的管理,商标权人对商标的归属发生争议也容易辨别,商标权的法律关系明确、稳定性强,容易调查取证。其弊端是过于僵化,缺乏灵活性,不能保护商标在先使用权。采用使用原则取得商标专用权,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在先使用权利,且灵活实用,可以避免消费者因不同使用人先后使用相同商标而造成混淆。但它缺乏稳定性,查证商标使用人使用商标的证据困难,不利于商标管理。现在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注册原则取得和确认商标专用权,只有美国等少数几个国家采用使用原则。中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可见,我国采用的是注册原则。它是以申请注册作为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谁最先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就属于谁。而在先使用不能作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即使商标使用者已经在商业上使用某一商标,如果没有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也不能获取商标专用权,其使用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所以,申请原则只对最先申请商标注册者认定其享有商标专用权,这一制度的法律结果为商标抢注行为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
关于商标抢注的法律规定:
内容提要:商标抢注行为对原权利人造成困扰,给市场公平竞争带来不良影响的同时,也给商标审查机构带来巨大压力。厘清商标抢注的概念、分类和性质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前提。商标抢注行为之所以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商标制度的漏洞存在、对商标权保护不力以及行为人的利益驱使和心理依赖等几个方面。为避免商标抢注行为的发生,应增强商标法律意识,实行防御性注册的保护策略;改进制度设计,提高商标抢注的成本;完善商标立法,对商标抢注的法律界限重新划定;完善商标立法,对商标抢注的法律界限重新划定等。
关键词:商标抢注 商标立法 知识产权
近年来,商标抢注行为层出不穷,关于商标抢注的争论也是此起彼伏。争论声中国商标抢注行为不仅没有收敛反而越抢越激烈。商标抢注已催生一条产业利益链:抢注、胁迫赎回或者转卖。围绕着商标抢注,一方面有专门的商标咨询公司打着向企业透露信息的旗号,意在向企业提供有偿追回商标的服务以牟利;一方面又有专门负责商标转卖炒作的商标事务所。[1]商标抢注对原权利人造成困扰,给市场公平竞争带来不良影响的同时,也给商标审查机构带来巨大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