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收受红包处理规定
一、为了加强医院行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杜绝收受红包、回扣的不正之风,树立医院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省卫生厅、市卫生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办法所称的收受红包是指医院工作人员在医务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医疗服务对象及其亲属和中间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收受回扣是指医院工作人员在药品(含试剂)、医疗器械、后勤物资采购或基建过程以及其他医务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或建筑承包单位及其代理人给予的发票价外的现金(宣传费、补助费、活动费、信息费、开单费、统方费等好处费)、贵重物品,向生产和经营企业报销发票等行为以及私自接受医药、设备企业赞助的国内、境外各类学术会议和考察活动、旅游等。
三、医院工作人员(含卫技人员和行政后勤人员),在医务活动或采购等活动中收受红包、回扣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四、医院工作人员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禁止索取或收受红包和回扣行为。禁止以科室集体活动开支为名,收受药品、器械等各类回扣及赞助费。对难以拒收的红包和回扣(含科室集体留存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上交医院财务入帐并按规定处理。
五、医院工作人员索取或收受红包的,根据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作如下处理:
1、收受红包数额(贵重物品按市场价格计算)200元(含200元)以上至不满500元的,责成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追缴红包,并按收受红包数额的2~4倍扣发奖金,对有卫技职称的,当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2、收受红包数额在500元以上至不满1000元的,除按本条第1款规定处理外,对有卫技职称的,给予高职低聘1年处理,当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3、收受红包数额在1000元以上至不满2000元的,除按本条第1、2款规定处理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三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4、收受红包数额在2000元以上至不满5000元的,除按本条第1、2、3款规定处理外,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定其为年度考核不称职,对有卫技职称的,高职低聘1至3年;对于有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停止其处方权6至12个月;
5、收受红包数额5000元以上的,除按本条第1到4款规定处理外,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对于有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停止其处方权12个月。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医院工作人员索要红包以及各级管理人员收受红包的,从查实之日起,给予当事人降聘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三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处理。对因红包问题造成医疗事故的,依法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