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即香港廉政公署。
香港廉政公署(IndependentCommissionAgainstCorruption,ICAC)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独立执法机构。于1974年2月15日根据香港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成立,以肃贪倡廉为目标,采取防止、教育及调查三管齐下的方式执行。成立前由香港警察队反贪污部负责相关事项。廉政公署的调查对象初期限为公务员,继而扩展至公共事业机构,进而包括所有私人机构。
廉署的独立性是其获得成功的制度性原因。这种独立性,具体可概括为四个方面,即机构独立、人事独立、财政独立和办案独立。
●1.机构独立,指廉署不隶属于任何一个政府部门,其最高官员“廉政专员”由香港最高行政长官直接任
●2.人事独立,即廉署专员有完全的人事权,署内职员采用聘用制,不是公务员,不受公务员叙用委员会管辖
●3.财政独立,指廉署经费由香港最高行政首长批准后在政府预算中单列拨付,不受其他政府部门节制;
●4.办案独立,指廉署有《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等赋予的独立调查权,包括搜查、扣押、拘捕、审讯等,必要时亦可使用武力,而抗拒或妨碍调查者则属违法。
上述四个独立性,使廉署从体制及运行上切断了与可能形成掣肘的各部门的联系,从而令反贪肃贪“一查到底”成为可能。
香港廉政公署是一个建立在三权分立、法治、民主监督社会的独立行政机构,并依赖司法中立以及自身的行政独立而存在。与中国内地的反贪污贿赂局中的内设政党思想机构的模式、法院三权合作的执法方针性质大相径庭,因此不能比较,不能用“类似内地的反贪污贿赂局”来形容ICAC。就是因为中国内地司法并不中立,反贪污贿赂局无法独立于行政机构与政党掣肘,无民主监督,因此无法存在各种“咨询委员会”而受民众监督,案件审判时当涉及权贵就无法公正中立不偏不倚,因此反贪污贿赂局才不能像ICAC那样高效地执法,把中国变成像香港一样廉洁。
中国为什么不设立廉政公署:
第一次回答问题。
这个问题有三个点需要回答。
首先是廉政公署是怎么成立的,是个什么样的机构?其次是大陆为什么没有成立?最后是,如果成立了,大陆会是怎么样的情况?
(廉政公署新大楼,07年启用。)
廉署的成立跟1973年时任香港总警司的英国人葛柏有关,是他一手造成的。但不是他由领导成立,廉署的成立是为了脱离警方、以独立的身份去调查他这个警方高官的贪污问题。当时香港警方已限制葛柏离境,但葛柏用高级警司的特殊通行证轻易出境,经新加坡逃英国。
葛柏的潜逃导致积聚已久的民怨爆发,并发起“贪污、捉葛柏”大游行。为了平息民愤,时任香港总督成立调查委员会,彻查葛柏逃脱原因及检讨当时的反贪污工作。1973年10月,政府采纳了委员会的建议,于1974年2月成立了独立于警队及其他政府部门的廉政公署,致力打击贪污,并即时接手调查葛柏案,全力缉捕这位总警司归案。
后续见wiki:,更多见何亮亮《零容忍》。
香港当时治安不好,黑帮横行,警方贪腐严重。此后很长时间,廉署大部分的调查主要针对香港警方展开。廉警关系一直不太融洽。后来爆发了数千警察游行抗议廉署。当时的总督为平息事件,采取既往不咎措施。但放在哪个国家地区,调查部门都不是一个讨喜的部门。香港廉警关系大概就是,警方贪污廉署会出手;廉署犯事警方也不留情。2010年11月19日,香港警方拘捕廉政公署三官员,可以说大大地“扳回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