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三定”规定核定的职数范围配备领导干部,主要有以下5种形式:一是超职数配备结构性干部。主要是换届选举时提拔年轻干部、党外干部、女干部和安排军转干部;二是超职数配备党务干部。按照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除行政首长不是党员的外,行政首长与党组书记不能分设,要一肩挑,有的地方却超配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变相地增加了领导职数;三是临时性工作任务超职数配备干部。阶段性工作成立临时性工作机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任务完成以后,职数没有随之核销;四是因机构改革超职数。机构撤销、机构合并,新成立的领导班子人数是原来的几个单位领导人数之和,如县人社局领导班子人数为16人;五是挂职干部造成单位超职数;六是照顾性安排干部导致超职数。如解决干部进城、两地分居。
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原因: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表面上是为提拨干部创造条件,实际上是解决干部职级待遇。主要有以下三个主要原因:
一是干部队伍结构不合理。
2003年地方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和2005年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为解决超编问题,地方党委、政府相继出台了解决职级待遇、提前离岗和提前退养的干部政策。近几年干部退休人员较少、比例偏低,职数空出较少。而非领导职数管理混乱是由于在一些地方干部达到一定年龄就不任实职,搞“一刀切”,过早地“实改非”,导致机关事业单位非领导职数严重超编。如县建设局非领导职务达10人之多。另一方面,由于各级领导班子在换届要求配备30岁以下、35岁以下、40岁以下年轻干部数量指标,致使越到基层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越频繁、任职周期越短,干部提拔压力偏大,人多位少矛盾突出,领导职数紧张。
二是职数核定“政出多门”。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部门负责领导班子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核定;组织部门负责党政机关领导班子非领导职数的核定以及党群序列内设机构的非领导职数进行备案管理;人事部门负责对政府序列内设机构的非领导职数的核定和备案管理。职能这样划分,结果是:一项职数核定工作分成三个部门来管,由不同的人来做,而由不同的机构的人来做,在掌握政策标准上也存在着差异。日常操作中往往有工作脱节、缺位和越位的现象发生。
三是管理制度不统一。
目前,有关领导职数核定的文件多数是沿袭九十年代的,与现实机构的状况、机构所承担的职责有较大的差异,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职能的增减与职数的增减相关性不够。一是个别机关为强调自身工作的重要性为本系统自行出台了核定和增加职数,导致职数核定标准不一,有的上级主管部门在拟党委政府文件、代拟领导讲话中,往往是夹带部门“私货”,要求为本系统增加领导职数和提高职位的级别,或者以项目、资金为手段要求下级机构提升机构规格和增加人员编制,基层机构编制部门面对来自上级的红头文件、领导讲话中关于增加职数的要求,明知有不妥之处,也只能被动地执行和落实;二是一些同级强力部门常以本单位工作重要为由,要求编委领导和编办增加职数或提高职位级别,博弈的结果,往往以编制部门妥协告终,影响了职数核定的统一性、严肃性、稳定性和公平性。
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危害
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仅是地方党委、政府为了选拨和任用干部、提高干部的积极性、解决干部的职级待遇的一种组织行为,也是干部本身通过追求高职务、高级别来实现自我价值的更便捷、更有效的手段,尽管这种作法有一些积极因素,但是其危害是明显的,尤其是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