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16岁女子发生性关系算强奸不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20岁的卜某通过互联网互加QQ好友的方式认识了受害人陈某某,在双方聊天的过程中,陈某某告知卜某自己为某中学初一学生,今年13岁。2009年3月19日晚,二人约定见面。见面后卜某便将陈某某带至一宾馆,二人当晚发生了性关系。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明知女方不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第一、强奸罪强奸罪在客观方面的要件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与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十四周岁以下的幼女,精神病患者或呆傻妇女发生性行为的,无论是否强行,均构成强奸罪。因为她们不能真正表达自己的意志,无论从道义上或法律上不可能对其真实意愿作出判断。 第二、强奸罪的主观方面要件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我国"刑法" 刑法对奸淫幼女的主观要件只规定故意,而未规定要明知女方的年龄,即原则上不要求行为人明知女方是幼女,如果明知对方是幼女,还与其发生性关系,那肯定构成强奸罪。但某些特殊情况下与幼女发生的性行为除外,如发育早熟体态像少女的幼女,谎报年龄为少女,与男青少年交友恋爱中发生的性行为,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三、《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利用QQ聊天,在明知女方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与女方发生了性关系。近日,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卜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广西性侵留守儿童
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持续升温,促成了越来越多的农村父母走入城市,他们当中有很大一部分外出打工的目的正是为了给孩子筹集学费,让孩子今后能读上大学,接受到良好的教育,摆脱贫困的处境。然而让人揪心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