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情妇敲诈10万元,情妇敲诈副局长被判5年
广西籍女子高某玉被控对深圳海关缉私局前副局长李某东进行敲诈勒索,判有期徒刑五年。一审判决后,高某玉不服,上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据悉,2011年1月初,李某东在向警方报案前,以身体健康问题从深圳海关缉私局副局长位置上提前退休,并未因包养情人受到任何处分。
副局长被情妇敲诈33.3万元
一审和二审查明的事实显示,被告高某玉,1982年出生,广西人,事发前系深圳市福田区金中环大厦678会所营销经理。2008年6月,高某玉结识了时任深圳海关缉私局副局长的李某东,并开始交往。2009年7月两人分手。
分手后,高某玉多次联系上李某东及其妻子,称要找到媒体披露其包二奶的行为,以及向海关纪委检举揭发。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内容显示,李某东在与高某玉分手之后,一共向高某玉支付了共计38.3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其中5万元属于分手费,是李某东自愿支付。其他33.3万元则属于高某玉敲诈勒索所得。一审判决后,高某玉不服,认为这些费用是李某东怕其包养二奶的行为遭到曝光,而给其的封口费。
二审法院认为,向有关机关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事实,属于公民的权利。但是本案系上诉人以要检举揭发为威胁手段,逼迫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上诉人的目的在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海关调查两月仍无结果
本案一审时,高某玉的辩护律师还指称,从2008年6月到2009年7月高某玉被包养期间,她的银行账户上共存入813762 .80元现金,以上现金均是李某东给的包养费用。此外,高某玉在购买衣服、手提包、娱乐等开支达50万元以上,均由李某东另行支付。
据悉,仅《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就显示,公务员有包养情人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但记者获悉,此事中,李某东并未受到任何处分。其于2011年1月初,以健康原因申请辞去缉私局副局长职务,并申请提前退休。最终得到批准。
深圳海关此前通报称,高某玉此前确实曾向海关举报李某东包养情人一事,但此后又三次找到海关,称要撤回举报,深圳市海关因此未再调查李某东。今年5月18日,相关报道见报后,深圳海关纪检部门称启动对李某东的调查。不过,昨日,深圳海关仍表示,对李某东的调查仍在进行中,尚没有结果。
此前,高某玉的辩护律师就提出,李某东斥巨资包养情妇,其花费与其收入不成比,理应由检察机关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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