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如何定罪

今日新闻2018-10-29才子老师

昨日,涉嫌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网上逃犯何某在广州火车东站落入法网,结束了半年之久的逃亡之路。

据介绍,嫌疑人何某,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于湖北黄冈市黄州区禹王街道韦家凉亭村。2013年中旬,时年48岁的嫌疑人何某,发财心切,陷入福建侯闽县一传销组织。2016年6月1日,深夜12时30分,福建闽侯县建新派出所民警接到辖区空军医院邱医生接警称:刚才有两名男子送一病人到医院后就溜之大吉,经检查病人已死亡多时。

民警调查发现,死者系被人从闽侯县荆溪镇厚屿村一民宅送入空军医院,在对民宅进行现场勘查时发现室内有大量人员居住的痕迹,窗户都被封死,疑似传销窝点。同时,在民宅内当场抓获3名正在清理衣物准备出逃的疑似传销人员。尸检报告显示,死者身体上有多处挫伤,结合现场勘查及调查访问情况分析,死者疑似被传销组织非法拘禁导致死亡。经侦察早已逃跑的嫌疑人何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即网上通缉嫌疑人何某。

嫌疑人何某作案后逃亡至广州,一直藏匿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皮革城联六村一出租室内,靠打工维持生计。昨日,广州火车东站派出所民警接上级协查通报称:涉嫌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网上逃犯何某,可能会前往广州火车东站乘坐火车逃往湖南方向。上午10时许,抓捕行动中民警成功抓获嫌疑人何某。
传销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如何定罪?传销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如何定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只有依法律规定被法律授权的单位才能依法剥夺其自由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
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处罚: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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