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
1、出生登记。
未满三周岁的新生婴儿(非婚生除外)出生登记,凭《出生医学证明》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父母都是高校在校学生集体户口或现役军人除外),户口登记机关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的户口簿,在查验计划生育手续后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对无计划生育手续或者违法生育的,应当在办理完户口登记后,及时通报当地计生部门。
2、死亡登记。
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手续和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户口注销。
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除外)的变更、更正。
由申请人提供相应的变更或更正户口项目的证明材料和居民户口簿。
4、本区县或主城区内夫妻投靠、父母与子女等直系亲属间相互投靠及因购买商品房、单位分房迁移入城镇居民户。(有未满14周岁的人员迁移的除外)
凭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居民户口簿》在迁入地办理。
5、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境)恢复户口。
凭出国定居手续注销户口和回国定居手续恢复户口。
6、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入伍,凭入伍通知书注销户口;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凭复退、转业安置手续办理户口登记。
7、被注销了户口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
凭相关法律文书、决定或释放手续办理。
8、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
本着迁移自愿的原则,凭录取通知书或转学、退学证明、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
9、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不需要报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审批的。
凭批准手续、接收单位证明、居民户口簿办理。
10、以下申请户籍制度改革农转城户口的。
优秀农民工,凭《农转城申请表》、本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优秀农民工证书或文件、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