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内容 | 老人投靠子女随迁入户。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随迁入户受理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恢复随迁入户受理及修改补充相关入户条件工作的通知》 |
数量及方式 | 有数量限制。受市政府当年计划指标限制,符合条件按申请时间先后审批。 |
条 件 | 1、老人双方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必须双方同时符合条件一并提出申请(特殊情况如老人离异或一方配偶去 世,则不受一并申请限制); 2、老人双方身边均无子女; 3、凡多子女的申请人,根据其子女户籍地的情况,按就近不就远、就小不就大的户口迁移原则处理; 4、老人或被投靠子女在深圳有房屋产权。 |
申请材料 | 1、《入户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2份); 2、老人及其全部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老人及其全部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老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原件1份); 5、老人或被投靠子女名下的本市住宅用途房产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老人离婚后一方申请的提供有关离婚的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老人配偶已死亡的提供其死亡证明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
申请表格 | 入户申请审批表 |
申请受理机关 | 符合随迁入户条件的,到拟入户地派出所申请。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公安局。 |
程 序 | 各派出所接到随迁入户申请时,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回执;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并没收申请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统一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审批,市公安局按申请时间统一排队审批,如 当年入户指标用完的顺延至下一年。随迁入户已获批准的,特区内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持申请回执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各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宝安、龙岗、光明三区直接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准迁证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
时 限 | 根据市政府每年下达的指标数,按受理入户申请的时间顺序统一安排审批。如当年入户指标用完的顺延至下一年审批。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审批同意迁入的,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一次性40天内有效。 |
法律效力 | 申请人取得《准予迁入证明》后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
收 费 | 收取《准予迁入证明》工本费人民币4元,收费依据是:粤价费(1)函(1994)57号、粤价(1996)238号。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