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户口迁移最新改革政策流程、子女随迁入户办理指南

户口政策2018-11-27李一老师

  一、随迁条件:

  (一)申请人父或母属本市户籍居民,且对申请人有法定抚养责任,申请人未成年,或年满18周岁但不超过20周,在高中以下(包括高中)教育阶段正式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

  (二)申请人计生情况符合本市户籍迁入政策;

  (三)申请人父母户口均在本市但不在同一户内,符合并户条件的应先行并户,因客观因素暂不能并户的按母亲优先原则受理申请;

  (四)携带符合以上条件的收养子女、申请人非婚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存疑,或其他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存疑的,受理后由审批机关组织亲子鉴定;

  (五)申请人无同时向我市其他政府部门申请迁入的情形。

  二、申请材料

  (一)《入户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1份,点击标题可下载);

  (二)被投靠人夫妻双方及其全部子女的居民户口簿或护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被投靠人夫妻双方及其全部子女(16周岁以下未办理二代身份证的除外)的居民身份证或境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被投靠人户籍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随迁入户用途的有效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五)该子女、其他非本市户口子女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收养子女除外;

  (六)申请人父母结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人父母离异的,以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代替;被投靠人属离异或再婚的,还须提供其前一(数)次结婚证一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人或被投靠人属再婚人员的,还须提供其前一(数)次离婚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调解)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人父(母)一方死亡的,还须提供其死亡证明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随迁收养子女的,还须提供合法办理的《收养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加盖收养登记机关核验章的《收养计生证明》复印件(盖章复印件1份),并分以下情况分别提供材料:

  1、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另提供加盖收养登记机关核验章的生父母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复印件(盖章复印件1份);

  2、随迁社会福利机构弃婴、孤儿、残疾儿童的,另分别提供加盖福利院公章的入院审批表复印件(盖章复印件1份)、孤儿生父母死亡证明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户口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儿童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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