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

户口政策2018-11-27三水老师

  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

  韶府令第113号

  《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韶府规审〔2015〕2号)已经2016年2月26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市长 艾学峰

  2016年3月13日

  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加快城镇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户籍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韶关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为目标,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及经济来源等作为户口迁移、落户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卫计、人社、教育、民政及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登记、迁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入户登记、户口迁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事实上在我市就业或生活有自有固定住所的人员按实际居住地址登记户口。

  在我市工作、生活的无亲友可以投靠、无自有产权房屋但有合法固定住所且购买了一定年限社保、医保的人员可以在派出所设立的城镇居民户口公户登记户口。

  具有一定规模的大、中型企业可以为无自有产权房屋、无亲属可以投靠的企业就业人员申请开设企业集体户口。企业集体户口的日常管理模式参照城镇居民户口公户管理。企业集体户口原则上不得跨企业接纳就业人员落户。

  第六条 实际居住地址与户口登记地址不一致的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应当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址。

  在本市有多处实际居住地址的,应当将户口迁往经常居住地地址,并在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记录其他居住地住址。

  第七条 新生儿入户实行自愿随父或随母入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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