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办理时限
公安派出所
申请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后办结。
申办所需证明材料
(1)《(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入户意见书》,迁入老年人(六十周岁以上)自有或承租的住房时,应当由迁入地派出所民警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2)《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公房凭证》及复印件;(3)迁(移)出地和迁(移)入地《居民户口簿》(迁移出地系集体户口的提供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4)迁移人《居民身份证》;(5)与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可提供结婚证书、单位的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等);(6)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不是户主的,还需要提供与户主的关系证明(可提供结婚证书、单位的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等);(7)如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须提供《市内户口迁移委托书》。
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经派出所受理后,由派出所社区民警上门当面征得六十周岁以上老人意见,老年人同意的,在《(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入户意见书》上签名,由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如老年人不同意,则将不予办理的结果通知申请人。
办理依据
《关于修改<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公发(2008)83号],《关于本市户口实行网上迁移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沪公发(2003)4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