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分居及工作调动户口迁移规定
1、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的户口迁移
(1)人户对象及条件
职工居民的非在职配偶,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地居住的人员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准予在其配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登记地人户,包括农转非、非迁非 ''农迁农户口。其中,申请迁入主城区(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巴南区,后同)入农村居民户口的农迁农人员须结婚三年、且夫妻年龄均年满30周岁以上。
(2)人户手续及程序
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随附合法固定住房手续,《结婚证》,原常住户口性质证明,主城区外迁入主城区的还应有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经迁入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人户。
2、党政机关,国有非国有企事业、集体、个体、私营企业的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科技人才夫妻分居户口迁移
(1)人户对象及条件
下列人员夫妻分居户口迁移可以优先解决,不受年龄、分居时间的限制,随时办理人户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①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
②获得市(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科研成果奖的人员;
③获得博士、硕士、双学士学位的人员;
④机关、事业单位副处级及其以上的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
⑤企业、事业单位中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3年的人员;
⑥在科研、生产、教学、管理工作中起骨干作用的人员或其配偶系学士学位的人员。
(2)人户手续及程序
①配偶系在职干部的,由接收单位填写《重庆市人员调动审批表》,并附《结婚证》、在渝方户口证明及能证明其符合上述人户对象及条件的证件或材料复印件。由主城区外调入主城区需迁移人户的,报市人事局审查同意,调入其它区、县(自治县、市)需迁移人户的,由当地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审查同意,其后由调入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人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