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新生儿上户口流程及材料_时间限制和所需证件

户口政策2018-08-04王新老师

2018年张家口新生儿上户口流程及材料_时间限制和所需证件

张家口新生儿入户程序:

情况一:正常出生。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情况二:因父母双亡、父母在高寒、边远地区工作、野外勘探作业以及其他原因。

办理出生登记时,本着自愿的原则可按监护人资格顺序随其他亲属落户;

情况三:父母离异。

由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确定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判决书或民政部门备案的协议书、公证书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情况四:非婚生婴儿。

由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婚身份书面声明或公证书、辖区民警调查报告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注:

1.户籍登记机关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婴儿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必须由户籍登记机关拆切。

2.出生满一年未申报常住户口登记的,由公安派出所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办理。

情况五: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

具有中国国籍要求在国内落户的,除正常入户材料外,还须提供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旅行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经公证的出生证明翻译件。

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婴儿的落户顺序如下:

①其父或母户口在国内的,在其父或母处落户;

②其父母均定居国外的,可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落户;

③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不在的,可按监护人资格顺序在其他抚养人处落户,其父母回国定居后将户口迁至父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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