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15〕8号)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有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放宽全市城区街道、建制镇驻地落户的户籍准入条件。凡迁入以上行政区域内办理常住户口的人员,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进城落户的户籍准入条件包括在本市城区街道、建制镇驻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落户。
(一)“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一是指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和房屋使用权的合法固定住所。二是指具有使用权的租赁房屋。
(二)“合法稳定职业”是指被用人单位招聘,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或从事个体经营及其他灵活就业、创业,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一年以上的。
第四条 推进北部湾经济区四市户籍同城化。
(一)在北部湾经济区(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四市范围内工作、居住及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可以跨市累积计算。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镇居民,其共同居住亲属(亲属的范围包括直系亲属、旁系亲属和近姻亲关系亲属,下同)的常住户口在北部湾经济区范围内的,可以申请亲属投靠落户。
第五条在城区街道、建制镇驻地取消购买房屋办理落户时对房屋性质、房屋面积和必须持有房产证的限制。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房改房、集资房均可办理落户,对未取得房产证的可凭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以及交房证明材料办理落户。
依照本条规定申请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二)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交房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