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江海英才计划的意见》(通委发〔200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
(一)国家、省、市人才计划引进对象;
(二)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对南通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人才。
第三条 居留和出入境
(一)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符合《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申请条件的,市公安局在受理申请的两个月内完成初审上报工作。
(二)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不符合《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申请条件或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但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为其办理1~5年有效期居留许可或多次“F”签证。
(三)长期在国外定居的高层次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为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
(四)引进人才凭通行证或护照、在通居住和工作证明,可申领境外驾驶证换发国内驾驶证。由市车管部门按规定受理,当天考试,考试合格后一周内送达。
第四条落户
(一)引进人才系华侨需落户的,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由外侨办优先为其办理华侨回国定居证,由公安机关简化程序,优先办理。暂未落实固定住所的,可由南通市人才服务中心为引进人才提供集体户口挂靠服务。
(二)放弃外国国籍而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人才,优先为其本人及随归、随迁的配偶和子女办理加入中国国籍并落户南通手续
第五条医疗
(一)享受医疗照顾待遇,在市区定点医疗保健单位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二)为人才建立健康档案,实行跟踪服务,定期组织高层次人才疗养。
第六条社保
引进人才经审定后纳入市高层次人才储备中心服务对象,按事业单位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七条住房
(一)引进人才可享受优先入住所在地区人才公寓,优先购买限价商品房,外籍引进人才可参照本市居民购房政策,购买自用商品住房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