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武汉理工大学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办学宗旨,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校名为武汉理工大学。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22号;设有马房山(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22号)和余家头(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040号)两个校区。英文译名:WuhanUniversityofTechnology。
第三条武汉理工大学是一所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的国有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国家首批“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国家“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流动站。
第四条学校普通本科的招生对象:普通高考生(含自主招生考生、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考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考生、定向生、国防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类专业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保送生;港、澳、台地区考生。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情况,择优选拔,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武汉理工大学成立由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还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