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武汉纺织大学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武汉纺织大学[微博]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深入贯彻实施高校招生工作“阳光工程”,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校名全称为“武汉纺织大学”,国标代码为10495,设有阳光校区(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阳光大道1号)、南湖校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纺织路1号)、东湖校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梨园渔光村1号)三个校区。
第三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由中央和湖北省共建,以湖北省管理为主。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证书。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学校设立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校长担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部门、各省级招办、考生、家长[微博]、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计划与录取
第七条凡符合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条件的普通高考[微博]考生均可报考我校。
第八条学校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市、区)生源数量、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